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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投资主体是什么?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干预体现在哪里?

2020-08-01 16: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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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8-01 回复

专业分析:

在中国,大量的建设工程的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国有资本,而且建设工程项目一经投入使用,通常会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实施了较为严格的干预。体现在立法上,就是除合同法外还有大量的单行法律和法规,如《建筑法》、《城市规划法》、《招标投标法》及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诸环节进行规制。具体来说,立法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干预体现在以下诸方面。 ①对缔约主体的限制在中国,自然人基本上被排除在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主体之外,只有具备法定资质的单位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主体。《建筑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了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并将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只有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才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此外,对建筑从业人员也有相应的条件限制。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此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依法无效。在对合同主体经营范围的限制方面,中国立法的态度日趋宽松,但对工程建设单位的主体要求却与这一趋势相反,相当严格。 ②对合同的履行有一系列的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的质量动辄涉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其质量进行监控显得非常重要。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监控的可操作性,在建设工程质量的监控过程中需要适用大量的标准。《建筑法》第3条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建筑活动从勘测、设计到施工、验收和各个环节,均存在大量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适用。可以说,对主体资格的限制和强制性标准的大量适用,使得建筑业的行业准入标准得到提高,为建设工程的质量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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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是否合格,关系到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按照《建筑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下列主体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因主体资格欠缺而应认定为无效: 1、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 2、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有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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