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其规定有:(1)从产生事实婚姻的时间上进行限制。根据该《意见》第1条、第2条规定,在1986年3月15日以前如果事实婚姻双方在起诉时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在1986年3月15日以后事实婚姻双方如同居时均符合法定条件,也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都认为是非法同居。(2)该《意见》第4条规定,离婚后的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为非法同居。结束了以前将事实上复婚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历史,进一步缩小了事实婚姻关系的范围。(3)规定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最后期限于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施行之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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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可通过如下方式认定婚姻关系破裂:如果确认夫妻存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情形,导致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如果男女双方依法办理完结婚登记,可认定两人的婚姻关系成立。完成结婚登记后,即成为合法的夫妻关系。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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