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再补缴社保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十二、《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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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由所在单位在发生工伤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由工伤职工本人、近亲属或工会在发生工伤后1年内向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相关材料。
社保的报销方式:例如参保人员产生了医疗费用,在报销范围之内的,可以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或药品经营单位进行结算,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社保卡、缴费单据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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