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找谁索赔”、“损失多少”等问题是受害人最关心的问题。《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以体现对交通弱势群体的保护。与过去无过错原则(赔偿10%)有很大区别。一般情况则都要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减轻责任部分为10%至50%之间,法和条例均未规定,拟请高法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关于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规定,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对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法律解释后,《实施条例》未再规定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2008-08-17】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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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涉及的赔偿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主要分为财产损失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赔偿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对受害者进行的相应赔偿,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等。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
交通事故赔偿主要涉及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详细规定了因人身损害可以获得赔偿以及赔偿的一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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