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异后其独生子女证依然有效,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另一方也可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十二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异或丧偶后,在育龄期内再婚,新组合家庭子女数累计超过一个的,持证人应当在当月到原发证机关缴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证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从当月起停止对原持证人的奖励优待。持证人不按规定交回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书面通知原持证人所在单位或村(居、社区),追回原持证人不应享受的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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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由独生子女父母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申请人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及大一寸父母和独生子女合影相片四张。 2、按办理权限进行审核,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父亲或母亲一方单位予以办理《光荣证》。 3、《申请表》由加具意见的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街(镇)计生办或厅级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4、独生子女父母工作单位调动时,应在调令上注明已领此证。 5、《光荣证》如有遗失,经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登报声明后,可按办理程序予以补办。 办理权限: 1、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厅、局单位办理。 2、区(县级市)属单位职工在区(县级市)局级单位办理。 3、外资、私营、民营企业职工,个体经营户、无业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户籍所在街(镇)计生办办理。
我国目前已经取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我国目前提倡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孩子,不再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也就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是,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还是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相关福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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