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委托的自然人代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帮助下指导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反对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终止行使本款规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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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如下: 1、由业主委员大会选举产生; 2、人数为5至11人; 3、业主委员会委员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业主; 4、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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