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离婚赔偿标准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本问题涉及的是当事人婚内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婚内协议是夫妻双方用协议的方式处理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约定,分为婚内财产关系协议和婚内人身关系协议。我国现行法律对婚内财产协议有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内人身关系协议是近年来兴起的受到普遍关注但尚无定论的一种新型人身关系协议,司法实践中对婚内人身关系协议的效力存在不同理解与做法,一般的处理原则是予以实质审查,最终决定是维持、撤销还是变更。 婚内协议提出出轨方离婚赔偿的,那么该协议的效力如何呢?《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由此可知,这一协议不违反了我国民法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其依据即为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他人财产权益,且在协议签订时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的约定内容合法,也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协议内容有效。当然,法院也对协议中有违公平原则的部分内容做了相应的调整,以维护最基本的公平。 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时一定要认真考虑、慎重约定,结合自身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草拟婚前财产协议,而且要注意的是,协议内容是否看似“公平”并不会对协议本身是否有效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婚前财产协议一旦签订,即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按照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如需撤销或变更协议则需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实现,因此,对于协议的拟定和签署不可不认真对待,那种先签了再说,不行再反悔的做法不但不可取,还可能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造成“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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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不是离婚的必备条件,不管分局多久都可以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可以就离婚问题、子女的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选择随时向民政局协议离婚。如果夫妻就以上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诉讼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破裂,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只是感情不和的认定条件之一,除此之外以下情况也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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