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但国有产权(或股权)不存续的,如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上级单位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后30日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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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
国有股权转让一般程序: 1、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清产核资; 3、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 4、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5、召开股东会进行内部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 6、申请挂牌; 7、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8、将股权转让的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9、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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