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公证书应提供的证件: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身份证明,申请人在国外的需提供护照复印件; 2、申请人的结婚证; 3、申请人应提供夫妻双方合照的大一寸相片四张; 4、夫妻双方一方死亡的应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可由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也可由殡仪馆签发的死亡证或火化收款单据或有记录死者日期的户口簿等; 5、遗失结婚证件的申请人需要证明夫妻关系的,应先取得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才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6、1950年5月1日以前结婚的人,现在国内居住的,须提供双方工件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要列明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结婚时间(年月日)、结婚地点。在国外或港澳台而无法取得上述证明时,须提供两名年龄与自己接近或大于自己的知情人作证,证人须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件,亲自到公证处作证并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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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需要的证件: 1、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再婚的需要离婚证)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结婚证登记办理需要提供以下证件: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无血缘关系的证明。要求结婚的男女,需携带以上材料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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