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的裁决或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持上述所需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保险科办理申请领取失业待遇手续,领取《中山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2参保人根据《中山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核定的时间,次月起(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后)持本人提供的银行存折逐月领取失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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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失业金领取新规如下所示: 1、劳动者已经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并且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进行了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否则也不能领取失业金。 2、劳动者不是由于本人意愿,并且本人无过错的,用人单位中断就业的(指终止劳动合同、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单位开除除名或违纪辞退)。 3、劳动者在失业后已进行了到相关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手续了的,这个也是必要程序,不然也不能领取相关的失业保险金的。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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