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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应注意如下问题: 1、破产清算组应当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清收破产企业的债权。 2、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破产企业债权的清收力度。 3、健全债权人会议的组织机构。
破产清算不可以中止,但可以进行重整、和解。根据《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若进入重整、和解程序,公司可进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不会被宣布破产,开始执行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但若作为债务人的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权利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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