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6、晚育的,增加15天;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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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计划生育生育孩子的,产假时间、哺乳时间不变。产假为98天;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我国计划生育的具体要求是:(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坚持晚婚、晚育,对于国家来说,有利于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对于个人来说,有利于青年的健康、工作和学习。少生是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关键,优生有利于提高我国的人口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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