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的;(三)不履行监督职责的;(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或者相关专项资金、基金的;(六)其他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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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只要没有违法的手段和形式、没有侵犯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在录音前事先告知对方,合法。但如果录音侵犯了政府工作人员的隐私权那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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