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应首先弄清保险索赔的条件。事故车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属于投保车辆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不属于除外责任;属于必要的合理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除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外,还应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派人报案,则应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并提供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按要求填写“出险通知书”;如来不及派人报案,可先电话报案,待事故处理后,再向保险公司补述事发经过,并填写“出险通知书”。 按照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受损时,或致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坚持“修复为主原则”,但在修复前须经保险公司定损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费用。送修理厂修复后,保存好修理发票,连带必要的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附加的赔偿费用。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并作价归还被保险人,同时在赔款中扣减。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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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事故一些处理流程: 1、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员,迅速报案; 2、交管部门进行勘验,认定事故责任; 3、事故车辆定损、修理及受伤人员治疗; 4、提交索赔单证,领取保险赔款; 5、保险限额外赔款由事故责任人承担,双方可进行协商、调解; 6、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赶到现场的处理流程是: 1、接到报警的,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内容; 2、到达现场并进行勘察; 3、对现场进行取证; 4、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5、根据勘察以及询问结果制作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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