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3、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4、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完成后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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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手续,到户籍机关劳动保障处办理失业证或者是恢复失业状态;2、持有关证件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登记失业保险金的申请手续。同时一定要注意,如果当时人超过60天没有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会被视为自动放弃领取失业保险金。
办理失业保险需要准备失业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保险金申请登记表,以及自己的两张一寸的照片这些相关证件。然后在失业的30天以内带上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办理《失业证》。最后带着相关证件到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就可以了。如果失业超过60天还未办理手续,会失去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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