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可以找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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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土地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农村土地纠纷的情形,是可以找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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