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中的汽车租赁诈骗案件来看,行为人实施了两个欺诈行为,一是骗租汽车的行为;二是伪造车主的行驶证、身份证等证件后将骗租的汽车典当、质押或者直接变卖以套取现金的行为。在这前后两个行为中,一般均签订了租赁合同和典当协议,有的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协议,但也都有口头约定,成立口头合同;因此,汽车租赁诈骗案件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形式特征。在实践中,从出租汽车的主体来看,既有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主体,出有自然人作为出租主体。汽车租赁诈骗犯罪行为,不仅给租赁公司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更重要的是破坏了汽车租赁这一市场秩序,因此,对出租方为租赁公司的这一类租车诈骗案件,不应以普通诈骗罪论处,而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对于出租汽车一方为自然人的汽车租赁诈骗案件,由于其中的汽车租赁关系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市场交易行为,而是公民之间的一种临时的有偿或无偿借用关系。在这种情形中,行为人将从他人处租借的汽车,用于变卖、典当或质押套取现金,侵犯的只是车主的财产所有权,因此,这种诈骗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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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诈骗罪的要件有: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成立诈骗罪。
诈骗罪的认定,依照法律规定的诈骗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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