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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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国家机关;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7、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8、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 8、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9、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1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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