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路上骨折,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下班路上,因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其它意外,产生的骨折,伤愈后无后遗症,属于10级工伤。内固定后活动自如,属于9级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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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标准为以下四种情形: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干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干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目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一般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因为工作原因; 2、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并且在工作场所内,且受伤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有关; 3、患职业病的; 4、在外出工作的时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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