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办理结婚证应注意的问题: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二)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 1.予以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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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应当提交的资料 1、办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当事人住所地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1)本人的身份证件; (2)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或夫妻一方死亡证书; (3)其他证明婚姻状况的文书。 3、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是按照当地风俗结为夫妻的,其公证属于结婚公证的范围,但其公证的格式与结婚公证有所不同。 4、除公证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公证书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 二、申请办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须注意的问题 1、申请人准备结婚的,其本人必须已达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 2、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书、离婚证书、丧偶证明等); 3、如申请人的结婚证或离婚证丢失,须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等; 4、公证机关一般不出具未婚妻(夫)订婚证明; 5、如申请人未达到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公证机关一般不出具未婚公证。如国(境)外确因特殊情况,要求必须出具的,公证机关只能出具申请人尚未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公证。
1、如果结婚证书遗失的,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出具公证,然后再在居住地进行补办。 2、对于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所谓事实婚姻当事人,要求申办有关结婚公证的,应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所需要的证件,然后凭结婚证书出具公证书。 3、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且无结婚证的,经审查核实后,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形的,可以给予办理夫妻关系公证书。 4、双方均是我国自费留学生,在国外登记结婚,回国后,为了去其他国家而办理公证的,公证处可凭当事人提供的经原婚姻缔结地国外交部或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结婚公证书,符合法律要求和条件的,就应该为其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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