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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如下: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不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该罪侵害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及公司财产所有权;该罪在客观方面存在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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