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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轿车买了全保,摩托车没有保险,若小车与摩托车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式如下: 一、赔偿责任划分。按交通法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在交警划分事故责任后先在交强险分项赔偿责任额度内全额赔偿对方损失。被保险人有责任的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无责任的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用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交强险赔偿完毕后如仍有不足部分再根据责任划分各自由商业险或自行承担。 二、保险赔偿问题。 (一)轿车购买了全保。属于交强险赔偿额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额度内赔偿,不足部分属于对方损失的,由商业三者险赔偿;不足部分属于自身损失的,由车损险和车上人员险赔偿。 (二)摩托车未购买保险。未购买保险不改变赔偿责任,凡是属于己方赔偿责任,均须本人自负。 三、行政处罚;无保险可以处交强险保费2倍罚款,扣留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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