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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在刑事诉讼中,传唤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而连续传唤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更不得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如果传唤期满后,未作出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另外,传唤犯罪嫌疑人,在传唤期间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相关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调查询问,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的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查证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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