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当事人在按规定程序上报同时,由科室或院部组织最强技术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医务科,并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患方对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需检验的,由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3、对发生患者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告知患方在规定时间(患者死亡后48小时,如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缓7日)内提出尸检申请,拒绝尸检的,应让患者家属签字;如拒绝签的,院方应当如实记载,并记录在场的其他证人。 4、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必须将事情详细经过以书面形式陈述,经科室讨论,分析原因,写出定性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在2天内交医务科,并提交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予以责任认定和提出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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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是: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立即报告上级医师或行政领导;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3.保管各种资料,封存现场实物;4.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5.医疗事故处理部门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最后做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
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是:报告,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保管各种资料,封存现场实物;调查;做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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