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河段、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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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道路是以堤防工程作为道路的路基,按堤与路的不同结合形式铺筑路面结构的道路工程。在城市防洪段,市政设计和城市规划人员也将堤防道路称为滨河(江)路,山区公路不少路段与河道并行,路基的一侧成为山区河流的河岸,这种公路称为沿河公路,目前的研究集中在规划建设问题和发展策略与方向等方面。
防洪标准的等级,一般划分为4个等级。我国的相关法律对防洪等级标准未作明确的规定,只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防洪标准》公告,从公告的内容来看,防洪标准的等级,一般划分为4个,不同的防洪地区,4个等级的内容也存在不一样,国家是按照当地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划分的,比如城市防护区,防洪标准就是按照政治、经济的重要性、常住人口或当量经济规模指标来进行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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