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是指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使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转变成实际所有工资的过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是劳动者实际支配和处分工资的前提。为此国际劳动组织在1949年第95号《保护工资公约》原85号同名建议书中,对工资的支付保障作了规定。我国涉及工资的支付保障规定主要有《劳动法》、劳部发[1994]489号《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amp;#39;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amp;#39;据此,劳动者在工作中损坏物品,如果是因其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额,但每月扣除的数额以不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为限,以保证该扣除不影响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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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涉及股权代持的有关条款如下: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是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劳动法第48条规定了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如果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的劳动义务,那么企业支付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关于最低工资的内容,已经在前面的文章中做了介绍。二是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发放。劳动法第50条规定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根据这一规定,企业支付员工的工资应当是法定货币,不得以发放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三是必须按时支付工资。依照劳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企业应当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实行月薪制的企业,工资必须按月发放,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的企业的工资也可以按小时、按日或者按周发放。至于支付工资的具体时间,则要按照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时间执行。四是法定休假期间照发工资。劳动法律规定的法定休假包括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比如春节、端午节、国庆节等,也包括员工依法享受的年休假。在法定休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五是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享受工资待遇。比如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依法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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