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处理离婚子女的抚养权方面的总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因此,应当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总原则下,充分考虑父母双方具体的实际情况,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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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后的子女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
子女抚养权判决时应当考虑到下列因素: 1、子女若未满两周岁的,女方是否有不适宜抚养的情形; 2、孩子已经年满八周岁,要考虑孩子本人的意愿; 3、要考虑抚养孩子的是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成长的; 4、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和经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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