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由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房产中介无关,房产中介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房产中介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房产中介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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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的意思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介绍的协议需要注意:中介合同,又叫中介服务合同;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介绍的协议;中介合同最重要的是注意保密协议;委托人要不要告知对方姓民在合同中反映。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居间合同的特征有: 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 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 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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