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辖法院,我国施行“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具体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合同纠纷: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但是怎样约定管辖法院,不算一件非常简单和随意的事: 1、当事人应当明确协议选择的是诉讼法院。曾有一案,对方利用优势地位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提交供方所在地司法管辖”并依此向原告所在地起诉,本律师提交管辖异议,认为“不光法院诉讼,商事仲裁、法院主持的人民调解都属于司法管辖范畴,故双方未明确约定为法院诉讼管辖”。结果法官果真裁定移送至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对方官司未审先折一阵,晕得赶忙换了律师。 2、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合同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莫作口头约定。 3、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例如普通案件不能约定一审直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专属管辖(例如不动产纠纷、继承遗产纠纷)。 4、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的应当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一的人民法院管辖。举个例子说,分处佛山和中山两地的当事人就不能因为风景美或者欣赏其审判水平,随意约定发生争议由北京某法院管辖(除非北京法院是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或标的物所在地)。 5、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应当明确,指向确定。具体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6、合同双方要么选择某人民法院管辖,要么选择向某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排斥诉讼),不能同时约定提起诉讼的法院和申请仲裁的机构。 7、按次列举几种合同纠纷解决方式而未明确选择的无效。例如“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一、自行协商解决;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向××法院提起诉讼(按次处理)。8、当事人可以约定例如:“发生争议可向乙方(一般拥有优势地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发生争议可向各自所在地(相对比较公平)人民法院起诉”…… 9、具体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是确定案件管辖的关键所在。谨收集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和判决供大家参考: (1)、最高院法经〔1993〕72号通知认为,“管辖地为货物到达地”结合案件即为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又为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可以视为当事人对管辖的特殊约定。 (2)、最高院法经〔1994〕158号处理意见认为,“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的约定不违反民诉法第25条的规定。 (3)、最高院法经〔1994〕256号通知认为,“如有纠纷在供方所在地解决”的约定符合民诉法第25条的规定。 (4)、最高院法经〔1994〕278号通知认为“原告当地法院受理”的约定符合民诉法第25条关于选择管辖规定的。 (5)、最高院法经〔1994〕307号复函认为,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最高院法函〔1995〕86号通知认为,“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 (7)、最高院法函〔1995〕89号复函认为,“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不符合民诉法第25条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8)、最高院《关于39583部队施工办公室与高自强、佟希华购销汽车合同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认为,“可向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款符合民诉法第25条规定,应当确认有效。 (9)、最高院法函〔1995〕157号复函认为,如果约定选择的法院是民诉法第25条所列举的5类人民法院以外的,因该约定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应认定无效,不能以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10)、最高院(2006)民二终字第186号民事裁定上认为,“发生争议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约定是有效的。 二、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 处于市场劣势地位的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回避协议管辖,经合同履行地(例如承揽加工地、交货地点等)取得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 三、管辖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发生诉讼以后,若被告认为法院无权受理原告起诉,可在十五天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要求法院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作出管辖裁定后,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故,管辖异议也成为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采用拖延战术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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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法院的判决方式如下:买卖合同纠纷需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调查的结果来进行判决;案件的判决结果要看法律规定的以及双方的证据;法院可以主动调取证据或者应一方申请调取证据,并不属于偏袒任何一方。
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般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部分情况下也可以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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