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这就涉及到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不同的财产制度有不同的划分。无论是约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对于非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凡经双方事先认可者,也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凡为个人需要而支付的费用或负担债务,应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他方无代偿义务。若夫妻间实行完全分别财产制,在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参照共同财产制下的同类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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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经济纠纷的规定在第一百八十八条,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在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或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已经过了二十年的,将不予保护,不过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离婚时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注意几点:第一个是界定债务的性质。第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有三个: 一、夫妻合意举债;第二、夫妻一方基于日常家事代理权举债;第三、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家庭生产经营。第四、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在离婚时一般视为个人的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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