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当被派遣职工被用人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区分情形依法妥善处理与被派遣职工的劳动关系。 一种情况是,被派遣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与被派遣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以《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将被派遣职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如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职工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职工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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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是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被退回的,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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