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双方离婚时存在贷款如何分配承担的问题,如果夫妻是在法院提起离婚,依据婚姻发第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法院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但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相联系,笔者认为法院在判决时,对于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进行判决;但对夫妻债务是否存在,或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没法确定的,或可能被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对于这种情况由于缺少债权人的介入,法院应该告知另行处理,而不应在判决中进行确认。这样可以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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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银行债务处理方法的制定,首先要确定该债务究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如果该银行债务属于个人债务,那么就需要用个人的财产进行对该债务进行偿还。但是如果该银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就需要男女双方共同清偿。
夫妻离婚银行存款的分割:如果存款是一方的婚前存款,离婚时仍然归为个人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是双方约定婚前财产,婚后共同所有的除外。如果该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分割该笔存款,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存款的具体情况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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