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查处的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公安机关因技术原因不能对吸毒成瘾进行认定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公安机关的委托应当在吸毒人员末次吸毒后七十二小时内进行,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报告。因进行吸毒成瘾认定需要提取人体生物检测样本的,提取的时间、程序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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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当场缴获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具且本人供认的; 2、有举报,本人供认且有其他旁证材料能够相互印证的; 3、本人供认且其临床表现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委托指定的县以上医院具有相关知识的医师认定符合吸毒人员特征,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的; 4、本人供认且其尿样经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的; 5、本人不供认,但经尿样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并有其他旁材料印证的; 6、本人不供认,但经尿样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且用其他检手段(如促瘾试验)检测证明当事人有戒断症状的。
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的,公安机关从轻给予治安处罚,一般是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吸食毒品在我国是违法的行为,公安机关发现吸毒人员后,会对吸毒人员采取戒毒措施,并且给予相应的处罚。如果不愿意戒毒的,会强制进行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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