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2016〕23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 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 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 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 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 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以上标的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额500元,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8万元。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中有关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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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即律师代理费,是指律师为委托人代理法律事物应当收取的报酬。律师应当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收案收费,不得私下收取律师费,律师费不同于办案经费,律师为处理受委托事物支出的必要费用仍须委托人承担;也不同于诉讼费,律师服务费是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民事代理费用,诉讼费是基于向法院提起诉讼产生的强制性费用;律师费是可协商的,诉讼费是不可协商的。
一、解答法律资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每件不超过100元;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每件不超过200元;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的协商收费。 二、代写法律文书代写诉讼文书以及制作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每件不超过2000元; 2、起诉阶段每件不超过3000元; 3、一审案件每件不超过4000元; 4、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不超过5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标准收费; 5、担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的标准酌减收费。 6、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二审案件收费标准1000——5000元; 7、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二审案件收费标准可以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四、代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不超过3000元;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行政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可以在以上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浮幅度不得超过100%。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五、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六、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每件收费1000——3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收费。争议标的在10000元以内的,每次收费1000元;争议标的在10000元以上的,收费标准计费率见《山东省民事案件分类计费标准费率表》。争议标的分类收费标准费率:1--10万元以内部分(含10万元)3%以内;10--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2.5%以内50--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2%以内;100--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1.5%以内;500--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1%以内;1000--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0.75%以内;5000万元以上部分0.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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