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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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丧失是指依法发生法定事由时,继承人丧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无论既遂还是未遂,无论刑事责任如何,丧失继承权;无论是直接杀害还是指使他人杀害,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无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放弃权利和虐待继承人。
财产继承权的特征: (一)财产继承权严格建立在人身关系的基础上; (二)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容改变; (三)继承权的适用受到了遗嘱继承、遗赠协议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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