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 (四)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五)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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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代码: 43120,处罚标准:扣3分,罚款50元; 二、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代码: 13550,处罚标准:扣3分,罚款50元;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代码: 60230,处罚标准:不扣分,罚款50元。
驾驶员收到“未按规定停放已被记录,请立即驶离”短信的,立即驶离不会被扣分。未驶离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但属于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一次记9分。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罚款200元、一次记3分。 驾驶员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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