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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投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司法局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为: (1)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刑事案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监外执行: 1、刑事案件的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2、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但不存在社会危险性以及自伤自残的情形; 3、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且可以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4、生活不能自理,且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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