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11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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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9级伤残赔偿标准如下: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年限×20%。 2.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抚养年限×20%。 3.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4.误工费。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没有固定收入但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计算;有固定收入但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的,按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5.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标准计算护理费。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伤者康复后才可以评定的。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各有不同的标准。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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