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为三个档次: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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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2.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3.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4.失业前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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