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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般情形下,一人重伤,肇事方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未有其他违法情形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2款情形之一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装不全或者安装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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