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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19-08-27 15: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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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玉律师

2019-08-27 回复

专业分析: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的其他情形。第七条被收购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被收购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章程取得被收购股东大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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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包括:公开发行公司收购及相关股权权益变动,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权权益变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内容是总则、权益披露、控制权变动披露、要约收购、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六章。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公众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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