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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是可以退的。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商品房在交付使用之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有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的质量监督单位申请进行重新核验。经过核验之后,确属主体的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利进行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使用的安全性,而且修复不可能或成本过高,买受人一般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对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法律容许购房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当然如果买受人认为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承担由于修复造成的交付迟延责任或赔偿其他损失,更为合算时,也可选择要求修复。 (三)对于其他质量问题,由于未对居住使用造成严重影响,只能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不能要求退房。当然对于不需要修复的质量缺陷,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的房屋价值的贬值损失,可依法申请委托有关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差值评估,以确定差值部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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