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遗嘱人立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以证明。它要求遗嘱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订立遗嘱,然后由公证员对遗嘱的内容和遗嘱人的签名给以证明。经过公证的遗嘱,有如下好处: (一)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所立遗嘱有效。 (二)遗嘱内容不易被篡改和伪造。 (三)有利于保证遗嘱效力的实现,保护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遗嘱引起的继承纠纷的发生。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 3.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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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遗嘱公证需要以下材料:民身份证、户口簿、遗嘱公证书、遗嘱人的死亡证明、遗嘱标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等。需相关知识: 1、公证应当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 2、公证的期限一般为十五日; 3、其他知识。
以下的证明和材料是当事人在办理遗嘱手续时需提交的,具体有:居民的户口簿和身份证、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明、遗嘱文书、公证申请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必须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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