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三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以下简称“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贮存,并承担相关费用。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使用(含收贮)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收贮废旧放射源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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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95]24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政策,自2011年开始,再生资源回收环节不享受增值税优惠,并将废旧电池、废线路板、废旧电机、报废汽车、废塑料、废橡胶等部分再生资源加工企业,纳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实行有条件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只能是防伪税控系统废旧物资开票子系统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与农产品收购凭证不同‚生产企业不能直接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收购废旧物资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兼营的非废旧物资及收购废旧物资加工后再销售的‚不能免税‚也不能使用“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而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生产企业取得的这类发票不能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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