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手续流程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必须年满18周岁;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龄不超过法定婚龄且未婚又无正式工作。投靠人系在职干部、职工的,按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 (一)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迁证》。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户籍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5、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6、父母、配偶迁入的,出具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7、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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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户口簿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让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2、持“户籍证明”到所在的城市,写出个人申请,迁移户口理由等,报公安机关审批,经城市公安机关同意后,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3、持户口簿、身份证、和“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口迁移证”。 4、持“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上户口,有效期十五天,户口上完后因地址变更,需重新办理二代身份证。
离婚后外地户口迁回本地。如下:1、首先应当回原籍派出所,开具准迁证;2、到原籍地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开具准予接收户口证明;3、携带上述材料到现户籍地,办理户口迁移证;4、户籍迁移证办理下来后,携带上述所有证件材料,到原籍地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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