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可以去当地人社部门去申请。申诉人是员工的,请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2)申诉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诉人人数提供);(3)申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5)被诉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6)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诉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1](7)《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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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载明事项有:劳动者姓名、性别、工作单位等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住所;写申请有困难的,可口头申请,仲裁委员会记录并告知对方。
申请劳动仲裁的流程如下: 一、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二、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员会決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決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四、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中裁庭应当及时裁決。 五、仲裁裁決,仲裁庭裁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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