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意外死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确定。 如果父母平时有生活能力,至六十周岁起,可以领取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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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给付方式: 1、纳入死亡赔偿金的,一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给付; 2、纳入残疾赔偿金的,一般按照受害人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给付。
被扶养人生活费支付年限的计算方法如下: 1、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期给付到其独立生活时止,一次给付的,原则上计算到十八周岁; 2、被扶养人是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原则上给付到其恢复劳动能力或死亡时止; 3、被扶养人是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年人的,女自五十五岁起,男自六十岁起,至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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