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双方离婚时存在贷款如何分配承担的问题,如果夫妻是在法院提起离婚,依据婚姻发第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法院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但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相联系,笔者认为法院在判决时,对于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进行判决;但对夫妻债务是否存在,或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没法确定的,或可能被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对于这种情况由于缺少债权人的介入,法院应该告知另行处理,而不应在判决中进行确认。这样可以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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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对于协议不成的,一般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以及妻子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根据该条的规定,夫妻之间的协议应优先于共同财产。有协议的,按照双方协议办理。
离婚时夫妻间共同财产一般协议分配。若夫妻不能就共同财产进行协议分配的,可据此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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