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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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行贿罪的立案规定是:如果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数额高于1万元,或者具有数额不满1万元,但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向3人以上行贿等情形的,应当予以立案。
我国《刑法》对行贿罪的立案规定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向三人以上行贿的,或者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或者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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