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公安部曾经发出《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加以规范。其中要求,对于把经济纠纷当成诈骗案件办理的公安机关且不予改正者,要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一、必须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严格依法办事。 在当前诈骗、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日趋严重的情况下,依法查处按管辖分工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这是各级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公安机关应当十分重视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以保证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顺利进行。工作中,要注意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一时难以划清的,要慎重从事,经过请示报告,研究清楚后再依法恰当处理,切不可轻易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致造成被动和难以挽回的后果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地区之间要相互配合,协商办事,不允许搞地方保护主义,偏袒本地当事人或擅自冻结款项。 二、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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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扣了对方的车是违法行为。私自扣留他人车辆是极不理智的行为,遇到债权纠纷,应当积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与他人产生经济纠纷时,当事人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切莫自行选择违法的行为扣押别人财产。非法扣押他人财产,不但无助于问题解决,反而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经济纠纷警察一般不会抓人。当事人涉及经济纠纷时,公安机关可传唤当事人至相应地点配合调查,公民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果不配合公安机关会采取强制措施。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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